编 号 | 第377号 | ||||||
建议主题 | 关于解决集资房成本价房办证难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 ||||||
建 议 内 容 |
我市从1993年实施第一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绝大部分符合条件的城镇职工住房困难问题,集资建房或本价住房发挥了主要作用。目前已经走入历史,当初很多购买集资房成本价住房的干部职工因为改善性需求等原因已经将其转让,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干部职工因为各种原因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也无法进行转让。经过调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申购时不符合条件,骗取申购资格;二、两个大龄青年各自申购后结婚导致一户二套房;三、大龄青年申购后结婚又离婚(已办证),其配偶与另一申购的大龄青年结婚(未办证);四、其他情形。因为无法办证,已经严重影响干部职工改善性需求,也无法办理抵押用于满足融资等需求,群众反应比较大,已经成为久拖不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有一小部分是干部职工自身原因造成的比如骗取批准,但是大部分是由于有些规定不够合理,理解执行存在偏差导致的。不管是什么原因,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住房作为不动产的作用发挥,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影响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前几年很多地方都出台了解决集资房等办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文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为群众办实事出发,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集资房本质是政府提供划拨土地,个人集资建造,政府给予少量税费优惠的住房。外地也有部分集资房除了个人出资还有单位出资,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义乌的集资房是干部职工个人全额出资。应当坚持谁出资谁所有的公平原则。对不符合集资条件的或者转让的,由于集资房使用的是划拨土地,应全额或者部分补交出让金。义乌的集资房的政策前后也存在变化,之前部分干部职工在个别小区购买集资房后,存在再次在其他小区购买的情况,后来政策收紧,已经购买集资房的,不允许再次购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从事物的本质出发,抛开细枝末节,坚持公平原则,既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正当收益,不能久拖不决。 建议对上述各种未能办证情况均采取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办法予以解决,土让金的数额可按具体情况确定。第一种情况应按全额交纳出让金,第二种情况对其中一套按全额交纳,第三种情况可按部分或者全额交纳出让金,如果部分交纳,则土地性质部分划拨部分变成国有出让。第三种情况甚至也可不予补交出让金,因为第三种情况实际上并不违反当时一户一套的政策,离婚以后重新组织家庭,已脱离原来家庭,作为另一套房申购人的大龄青年并没有成为其配偶原所在家庭的成员,因为离婚其配偶也不再是原家庭成员,所以,仍是一户一套。 | ||||||
信件附件 | 无 | ||||||
提交时间 | 2023-08-11 | ||||||
承办单位 | 自规局、建设局 | ||||||
办理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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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结 果 |
何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集资房成本价房提出宝贵的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集资房成本价房办证难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及成效 我局收到您的建议后,马上研究议案,于2023年3月10日10时许,和您沟通联系,明确议案内容。13日9时许,我局会同建设局一同商讨您提交的关于集资房成本价房相关问题。3月14日14时许,我局在1111办公室与您面谈讨论集资房成本价房相关问题,细致分析其中原委。3月16日16时许,我局和建设局再次商讨议案内容。 二、办理情况 根据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办意见,《义乌市城区职工集资建房暂行办法》(义房改〔1993〕02号)第四条规定:集资建房坚持一户、一次、一套和个人全额投资原则;《义乌市成本价房申购实施办法》(市委办〔2002〕166号)第四条:申购成本价房要符合房改条件的前提下,坚持一户一次一套的原则;《义乌市建制镇申购成本价住房实施办法》(义房委办〔2003〕12号)第六条:申购成本价房,坚持一户一次一套、个人全额投资和属地解决原则。第九条,配偶双方,有参加过集资建房或申购过公房,离异时房改房判决或协议给另一方的,不得或暂缓申购。有义乌市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规定之不符合申购条件的,不得或暂缓申购。《关于以大龄青年资格申购成本价住房的补充规定》(义房委办〔2003〕14号)第一款规定,两位大龄青年结婚后有两套成本价住房(或其他形式的房改房),造成一户两套者,应由申购户在领取结婚证后三个月内自选一套,另一套原价退回住房办(购房款按银行货期利率计三个月利息)等内容。 上述相关政策已明确集资建房(成本价房)申购原则等内容。集资建房(成本价房)相关工作已结束多年,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角度出发,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曾在2021年9月召集住房委员会成员单位研究讨论相关问题,谋划化解处置方案,最终未能取得明确意见。 三、我局会全程跟踪好何必文代表的诉请,做好和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对接服务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商服用地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30日 | ||||||
反馈附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