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卫生人员高级职称评聘改革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192号
建议主题 关于基层卫生人员高级职称评聘改革的建议
一、存在问题:1.目前基层单位职称评聘有着严格的名额限制,正高是按照在编人数的11%,副高按照19%来计算高级职称的可聘用岗位数量。可聘用岗位数量-已经聘用的数量=空缺岗位数,而年度使用的比例要控制在65%以下,越往后名额只能越来越少,只能等退休,相当于直接封闭了医务人员的晋升通道。甚至有些基层单位,有名额却不给聘的情况也是大有存在。导致有些医务人员甚至已经放弃参加职称考试及评聘,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非常不人性化及不合理性。2.高级职称考试有效期只有三年。名额限制导致了很多医务人员非个人能力的原因长时间不能聘任,要不断的重复参加考试。有很多这样的医生,他们业务能力优秀,在岗多年,兢兢业业,却得不到应有的待遇。高级职称改革涉及到广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亟待改革。而且专业技术能力相对无法量化,目前的量化评分表主要从年度考评、担任职务、参加小讲课活动、论文等方面评分,并不能体现完全体现技术能力。在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难道前面考试通过,随着年份增长,如果有考试不通过的情况,难道专业水平就变差了吗?二、建议:取消考试3年有效,改为长期有效。如果确实不能改变岗位设置,至少让考试通过又符合高级职称要求的人员处于待聘状态,有空缺岗位的时候可以直接得到聘任。据了解,绍兴市已经在2022年3月份进行了高级职称评聘改革。对于取得中级职称后任期满十年的医师,可申请通过绿色通道申报乡镇的副主任医师,其中申报全科医学的,可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直接申报。这项规定从侧面突出了业绩能力的重要性。此项改革能够推助基层卫生院振兴留住人才,让那些真正干工作的人,有贡献的人能够评上职称,让基层人员有奔头。
信件附件
提交时间 2023-08-11
承办单位 人力社保局、卫健局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吴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基层卫生人员高级职称评聘改革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基层卫生人员高级职称评聘改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及成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增进人民健康福祉、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编制部门认可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也同样受到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限制,其人员聘用也受岗位空缺、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的制约。目前,基层卫技人员虽然通过考试的人数逐年增加,但因岗位所限,暂时无法参加高级岗位评聘并取得相应待遇的问题确实存在。 2015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和《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全面实行分级管理,全面推进评聘结合,全面实行分类评价。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淡化论文、科研等要求,突出对基层工作实际进行重点考核等手段,畅通了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的渠道。同时也明确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实行人员申报竞聘,经单位全面考核后按一定比例差额,择优推荐评审,对评审通过并取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实现评价与使用的统一。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推荐评审,考试每年举行1次,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 2018年,我省进一步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自2018年起,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到三级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单位自主评聘。 2019年,我市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出台了《关于建立义乌市医共体人员统筹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义卫发〔2019〕31号),医共体基层院区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不高于牵头医院等级标准重新核定,统一设置,统筹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重新核定后,新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预留一定数量,用于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同时要向偏远乡镇的院区和急诊、儿科、影像等科室倾斜。牵头医院不得挤占基层院区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此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设置比例调整提高后明显增加了基层院区高级岗位职数,对缓解相应单位医务人员晋升困难起到较大作用,有力激发和调动广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办理情况 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改革工作,但随着新时代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对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人员技术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出台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进一步健全评价基本标准,对临床医生晋升的工作量提出明确要求,等金华出台新的评价文件后再正式施行。您提出绍兴市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改革有关政策,经与绍兴市有关方面联系对接,该市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职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工作25年以上且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的执业医师,可以直接申报基层卫生系列副高职称。以上两项申报均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实施。您提出的岗位结构比例名额限制以及取消考试3年有效改为长期有效等问题,相关政策均须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义乌市级没有政策突破权限。 三、下步计划 针对您的合理化建议,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条件予以解决。一是优化健全评价内容。注重工作实绩和实际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要求,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持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上,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需求,对长期扎根山区以及对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专家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二是提升职称服务质量。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采取专题培训、热线解答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科学评价和推荐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人选,营造有利于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的良好氛围。三是注重认真总结经验。指导各单位开展好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及时解决职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做好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聘工作。四是对您提出的岗位结构比例名额限制以及取消考试3年有效改为长期有效等问题,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提出优化建议,供上级决策部门参考。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8日 吴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基层卫生人员高级职称评聘改革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基层卫生人员高级职称评聘改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及成效 根据《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推荐评审,考试每年举行1次,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且自2017年起,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全面实行评聘结合。目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限制,确实存在无法参加高级职称评聘的问题,导致部分人员在考试合格成绩失效后需重新参考。 2018年,我省出台《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坚持自主评聘与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评聘合一。从2018年起,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到三级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单位自主评聘。 2019年,我市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出台了《关于建立义乌市医共体人员统筹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义卫发〔2019〕31号),医共体基层院区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不高于牵头医院等级标准重新核定,统一设置,统筹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重新核定后,新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预留一定数量,用于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同时要向偏远乡镇的院区和急诊、儿科、影像等科室倾斜。牵头医院不得挤占基层院区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此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设置比例调整提高后明显增加了基层院区高级岗位职数,对缓解相应单位医务人员晋升困难起到较大作用,有力激发和调动广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办理情况 您提出绍兴市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改革有关政策,经与绍兴市有关方面联系对接,该市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职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工作25年以上且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的执业医师,可以直接申报基层卫生系列副高职称。以上两项申报均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实施。 关于评审权限,《通知》明确,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您提出的岗位结构比例名额限制以及取消考试3年有效改为长期有效等问题,相关政策均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义乌市级没有政策突破权限。 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改革工作,但随着新时代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对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人员技术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出台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进一步健全评价基本标准,对临床医生晋升的工作量提出明确要求,等金华出台新的评价文件后再正式施行。 三、下步计划 针对您的建议,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卫健局在不低于省标准前提下,根据职业属性、岗位特点,优化评价标准,宣传解读好职称政策。同时,针对职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充分调研,适时向上反映并提出参考建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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