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对工业宗地企业出租行为依法合理监管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234号
建议主题 关于要对工业宗地企业出租行为依法合理监管的建议
一、现状我市工业企业用地形势一直以来都是比较紧张的,但是工业宗地上的企业经常会有富余的厂房用于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情况也是十分的普遍,面广量大是事实。主要原因有:(一)工业宗地发生租赁行为中,企业的客观情况1.新企业一次性拿地,建成后闲置的富余空间;2.企业在容积率范围之内的自身无法利用的建成空间;3.企业发展调整阶段性的空闲时间;4.老企业转型之后,多出的剩余空间;5.用地范围内空地上的临时建筑。(二)工业宗地企业发生租赁行为的主观原因1.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创收行为;2.利润减少之后的增收途径;3.亏损企业的救济渠道;4.企业运转困难之后的救急需要;5.业主传承乏人之后的产业退出。可供出租的合法空间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客观原因产生的资产出现了闲置,企业会感到对其弃置不用是一种浪费资源行为。任何一家企业都是需要依靠现金流支撑生存的、依靠利润来壮大发展的,企业在上述二类背景下,把合法的房产用于出租,获得收益全部纳入企业所得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二、存在的问题首要的前提是,企业拿地建工厂,工厂用途应该用于项目生产,我们是不肯定、不鼓励大量用于出租。但是,既然事实上已经有了大量的企业出租厂房行为,就说明了有这种需求存在、并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目前对企业进行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向是对的,但是,针对企业出租厂房这现象的应对显得力不从心。具体表现为对企业出租部分的厂房没有精确的量化和分析占比;对厂房出租现象缺乏更科学的、正面的评价,以及控制企业过大比例出租厂房的办法。孵化新企业和行业需要物理空间。在义乌,招租是容纳新企业入局的孵化行为,其实也是一种招商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为工业企业招商是光荣的、厂房招租是耻辱的。三、建议一、要有界定办法。正视企业出租行为,对合理原因下出租的厂房面积、用途要进行清查登记。在工业企业用地合约内,对出租面积和比例进行实时跟踪,开展动态化监管,防止出现“厂房纯出租企业”。二、要有税收等贡献。允许企业的富余厂房用于出租,出租部分也要承担相对应的税收贡献。企业自用部分按照正常收缴税款、同步接受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考核;下一步专门就厂房出租出台税收政策和规章,对企业出租部分也要有税收要求,并参照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依法规范管理。
信件附件
提交时间 2022-12-30
承办单位 经信局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周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要对工业宗地企业出租行为依法合理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并感谢您提出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及的问题,我们主要作了以下工作:一、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导向,以宗地为单位开展亩产效益评价工作,将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租赁企业的税收纳入宗地企业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引导宗地企业招引优质的租赁企业落地。二、做好租赁情况的核查。根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文件的规定,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宗地企业租赁情况的核实工作,对出租面积、出租比例等情况做到动态监管、实时掌握,为全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和后续的政策兑现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支撑。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工业经济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希望您能多提宝贵意见。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2年 6月20日
反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