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统一全市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229号
建议主题 关于规范统一全市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的建议
电动车是现在普通老百姓常用的交通工具,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对电动车的使用率较高,因此电动车充电收费关系到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然而,有居民反映,街道社区的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不统一,有的社区充电收费标准低,有的充电收费标准偏高。为此,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下建议:一、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电动车收费标准的调查核实。二、规范统一全市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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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2022-12-30
承办单位 发改局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解决类别:A 义发改〔2022〕24号 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稠城街道24号建议答复的函 朱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统一全市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及成效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道路交通工具,具有简单方便、省时省力、经济实惠、节能环保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市民的青睐,已成为市民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出行代步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在为老百姓带来便捷、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交通乱象、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给城市治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2021年底,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从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充停、维修、回收、制度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举措,明确了部门责任,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交通、消防安全事故数和伤亡率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充电电价政策,降低终端用户充电电费支出,今年年初,省发改委出台了《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0号),明确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集中充电设施的用电方可向电网企业提出“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申请,具备装表条件的,充电设施用电应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装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二、办理情况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开展深入调研,较为全面地掌握了充电服务企业的现状、收费水平、存在问题等。由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不属政府定价项目,我们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来规范电动车充电服务收费:一是强化政策知晓率,及时将省发改委出台的优惠电价政策在发改网站上公开,同时结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的特殊性,将政策传达到每一个镇街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手上,明确要求做好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的宣传,并督促充电服务企业及时向供电部门提出电价优惠申请。二是约谈义消、旺角等部分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企业,在告知相关优惠电价政策的同时,督促企业及时向供电部门提出“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申请,并要求企业将上级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充电用户,降低充电收费标准,同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对于个别充电服务企业在提供充电服务过程中存在手机弹出的页面不规范,造成部分不熟悉操作流程的用户预充值20元的现象,我们已责令该企业及时完善后台管理系统,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核实,该公司已删除预充值20元的页面。三是督促供电公司要加强主动服务,及时为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提供接电服务,严格落实优惠电价政策,切实减轻充电企业和用户的经济负担。 三、下步计划 我们将继续关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服务的收费问题,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紧密配合,扎实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确保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并引导充电服务企业降低收费标准,规范行业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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