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第27号 | ||||||
建议主题 | 关于加强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建议 | ||||||
建 议 内 容 |
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刑事案件公诉的职责,但更多的是司法公正的标杆。检察官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不是一味地配合公安完成所谓的硬性指标,以此避免原价错案的发生 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配合公安进行批捕,因为捕诉合一的制度批捕后必然公诉,至此让检察院的监督权变成公诉“一定要赢”的后手。如果检察院认为自己是“国家公诉”则“一定要赢”,认为公诉案件“输了”就是“国家输了”,那么一切冤假错案都会被刻意制造出来。其实“国家公诉”只是说“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公诉“输了”也是在保障无辜者不被冤屈,而不是把无辜者“硬判”有罪。检察院也是“为人民服务”,任何人只要没有被法院最终判决有罪都属于“人民群众”,这才是我国司法制度设立“国家公诉”的初衷。那些把“国家公诉”理解为“国家不能输”的想法,与“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背道而驰。只要起诉至法院就一定要判决有罪,甚至不惜限制被告人辩解不惜压制辩护人辩护,这种错误观念才是冤假错案的思想根源。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职责就形同虚设,司法公信力也将大打折扣,这与打造法治社会背道而驰。 | ||||||
信件附件 | 无 | ||||||
提交时间 | 2022-12-30 | ||||||
承办单位 | 检察院 | ||||||
办理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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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结 果 |
应代表:感谢您对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向我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一、上半年法律监督工作基本情况2022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围绕我市“138”发展战略,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助力我市高质量高水平建成世界小商品之都,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今年已取得省级以上荣誉表彰21项,入选全国、全省精品、典型案例6件。(一)刑事检察质效提升。受理审查逮捕246人,同比下降63.9%,逮捕217人,同比下降57.7%;受理审查起诉2082人,同比上升22.7%。加强刑事侦查监督,监督立案49人,对侦查活动中的问题发送纠违通知书等文书7份。加强审判、刑罚执行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件。办理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深入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诉前羁押率19.4%,轻罪起诉率18.7%,相关做法在全省刑检条线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二)民事、行政检察精准规范。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件,同比下降50%;审判活动监督案件3件,同比下降70%;执行活动监督案件29件,同比增加31.82%。合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开展司法网络拍卖、涉车辆查封扣押、涉不动产、涉养老金民事执行等专项监督,发现线索288条,监督成案70件。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三)公益诉讼检察积极推进。牢记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6件,同比下降72%,民事公益诉讼起诉2件。在全市开展水资源领域违法洗车、环保领域未执行行政拘留、使用非成品油等专项监督,助力破解社会治理难点。针对违法寄递打火机、气罐、固体酒精等危险品行为,开展快递物流专项监督,推动多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快递物流行业安全监管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力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系统治理。二、针对《建议》的落实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提起公诉的法定职责。在提起公诉之前,人民检察院要先履行审查起诉的法定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审查内容涵括:(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审查完成后,人民检察院要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存在侦查违法情形,还要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我们严守《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审查案件依靠群众、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一切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以今年为例,到目前为止,我院共审结2026人,其中提起公诉1463人,不起诉563人,不起诉率为27.7%;在不起诉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483人,证据不足不起诉69人,附条件不起诉21人,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保障了涉案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我院联合司法局建立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机制,研究建立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4条,开展类案专项监督,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我们也会进一步提升每位公诉人出庭应诉能力,确保做到依法、理性、精准。最后,再次诚挚感谢您对法律监督工作提出的很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也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法律监督工作。 | ||||||
反馈附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