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标识牌巡检制度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311号
建议主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标识牌巡检制度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与问题分析道路标识牌是车行人行的灯塔,引导车辆行人找到合理准确的出行路线。一座城市大大小小的道路均靠标识牌让每条路线都清晰畅通,真正服务于市民的出行使用。道路标识牌国家有专门的行业使用标准,确保全国一致性,保证信息传递全国道路统一性。从我们普通老百姓角度看,与自己城市生活出行密切相关的道路交通标志主要是指蓝色系的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这样的蓝色标牌体系构筑起整个城市道路眼睛,让每条道路走向清晰,让每次路口流向精准,以此无声的指挥着城市几十万辆车的畅通流动。目前我市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标识的设置上是完善科学合理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严肃规格,建设规范,使用规矩,让每块道路标识牌成为义乌城市文化的代言,真正成为每位市民的出行之眼。同时,在标识牌的使用管理上也建立了严格的制度,确保道路更新或新建投用,标识牌就跟进到位。也积极关注日常使用的维护管理,确保标识牌有误或破损能及时维修。但,随着城市道路的快速扩张,也为了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发现道路上的标识牌除了高空设置的标准指示指路牌之外,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中也会设置一些落地的小型标识牌。这些小型标识牌服务于一些特殊路口的转向提醒或一些特别场所的指路指示,甚至也有一些公众教育牌子等。这样的小型标识牌同样也是确保司机行有方向,高效到达的有力保障,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不过,这样的小标识牌往往抗风力较弱,受到车辆意外触碰而损坏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日常维护不及时,往往起不到准确的指示作用,破损、污渍现象反而成为城市面貌的破坏者。比如,环城南路向西行右转南门街这个路口,设立了落地指示小标识,由于标牌比较靠近主路,估计被过往大型车辆触碰导致标牌已经转向,司机根本看不到标牌信息内容,导致这个路口的通行质量受限。同时,我们也看到南门街向南道路绿化带中有几块城市重要场所的指示牌,日晒雨淋时间长了缺乏清洗维护,标牌表面污渍斑斑。由此可见,道路标识牌的使用管理上目前还是存在一些漏洞,特别是小型标识的管理可能存在主体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也或许交通标志牌日常维护力度没能随着道路扩张而及时补充等。二、改进建议1. 明确责任主体,履行好主体责任。道路标识牌管理理论上讲应该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集中管理,即使是一些临时性的或确需设置的小型标识设立,也应该征得管理部门许可再明确统一设置主体。设置主体明确后,应该跟进管理责任,要求设置单位进行常态的管理,确保标识牌始终完善使用。2. 强化标识管理,完善好巡查机制。标识牌的日常管理与设置一样重要,甚至日常管理更重要。目前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标识牌有效管理制度,确保了全市道路标识常态正常使用。但,对小型标识牌的检查力度,显然也要加强。建议整体巡查方案中加大对小型标牌的日常巡查要求,明确责任人,清单化管理,确保每条道路上的每块标识牌常规有人管理,问题有人处理。
信件附件
提交时间 2023-08-11
承办单位 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民政局
办理落实情况
采纳  √ 部分采纳   留作参考  
关于对市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310号王委员提案办理意见(答复)的函 解决类别:A类 王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院执行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您提出的《关于经济案件执行难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背景介绍 随着多方调解化解矛盾社会治理体系的深化,以调解结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比例逐年上升,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此类案件暂不能移送拒执打击。 二、工作进展 针对您所指出的情况,我院已经对可能产生的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 一是在立案时依据生效的调解书、仲裁文书制作执行裁定书。执行立案时,审查执行依据、案件标的等要素,对执行依据为调解书或仲裁文书且案件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制作执行裁定书,与执行通知书一并发送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是大力加强执行力度。执行立案后,我院即通过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微信、支付宝和股权等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如发现财产的,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和拒执打击力度。2022年,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拒执移送等措施,违法制裁率76.16%。扎实开展 “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项执行行动6次,传唤159人,执行到位金额2311万元。 三、下步计划 下一步,我院将聚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不断加大强制执行、拒执移送等工作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院执行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欢迎继续对法院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
反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