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涉及继承人诉讼案件立案难问题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122号
建议主题 关于​解决涉及继承人诉讼案件立案难问题的建议
一、问题提出今年以来,本人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了多起房屋买卖纠纷,因出卖人已死亡,买受人以其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市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法院的理由为,到底是不是这些继承人无法确定,容易造成错案。继承纠纷是传统民事纠纷,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我市早就在推无证明城市,村居、街道、公安都不会给当事人出具证明,法院要当事人证明有哪些继承人才能诉讼,也确实为难了社会大众。二、问题影响到众多房屋买卖纠纷案的处理我市由于城镇化进程比较快,大量的农村进行了城镇化改造。又因属集体所有的城郊农村宅基地进入市场流转受限,买卖双方都是私下交易。十多年以来,甚至二十多年来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纠纷持续存在。农村旧改初期,农村村民大多没有什么存款,为建新房,把家庭中老人建房用地拿出来卖,替家庭筹集资金;也有早年迁居外地但在村内有旧房而有建房面积的老人,对新房不再有需求故选择出卖。现大多出卖宅基地的老人已过世,要寻找其继承人来办理相关事宜,这对买受人而言很难查实,更别说拿到依据,特别是定居在外地的出卖人,致使纠纷持续存在。三、此类案件存续时间久,百害而无一利不动产买卖以变更登记为准,我市试点改革允许农村宅基地有条件进入市场后,试点之前的买卖纠纷逐渐显露出来。笔者认为这类纠纷无法解决,为社会治理带来的弊端较多。对买方而言,出卖人已死亡,不通过诉讼途径,其买卖将成为一个死结,纠纷始终无法解决。对于卖方的继承人,不动产登记困难成为其可以敲竹杠的理由,给社会诚信建设带来负面示范。对村集体或社区来说,如果能明确是外地人买去的,还能收取进村费,否则也没有理由收取。对政府而言,不利于社会管理,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另外也限制了产权流通,影响土地出让金等财税收入。四、建议司法诉讼本应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不应被轻易拒绝,否则会成为社会纠纷的死结。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在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要依法受理。至于有哪些继承人,避免遗漏当事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重点调查。法院也完全可以在审理中通过调查令等形式,让当事人一方完善证据链,从而确保诉讼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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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2023-08-11
承办单位 法院、公安局、自规局
办理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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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 122号陶委员提案办理意见(答复)的函 解决类别:A类 陶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义乌市人民法院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涉及继承人诉讼案件立案难问题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已经死亡,需要其继承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案件,确实存在继承人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遗漏的问题。现经请示上级法院,这类案件可以先编立诉前调字号,通过向律师开具调查令的方式完善诉讼参与人信息,以便最大程度解决该类问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义乌市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法院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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