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共同富裕优化农村旧村改造政策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118号
建议主题 关于推进共同富裕优化农村旧村改造政策的建议
义乌作为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首批试点中的缩小城乡差距领域试点之一,农村旧村改造也必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笔者在一线调解和信访接待工作中,涉及的旧村改造方面的纠纷比较多,主要是农民对自身利益减少的焦虑引起的。发文字号义政【1996】116号义政【2001】113号义政【2009】84号义土改【2020】1号可批宅基地面积(平方米)90909060通过新旧政策的比较,农村旧村改造规则的改变,减少了农民的宅基地分配利益。对此,笔者以年满20周岁未婚男性户为例(不计独生子女),在不同历史时期旧改政策下参与旧改所能获批的权益进行了比较,农民的利益在新政策下明显减少。右图早期旧村改造的农村,不仅享受到了旧村改造政策带来的红利,而且还享受到了房地产市场快速增长期带来的利益。当下房地产业开始下行,疫情下租赁收入也较之前大有下降,刚开始或准备旧村改造的农村宅基地面积又有所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农民筹集资金新建房屋,增加了农民的负担,甚至还会因此让农民背上了巨额的负债。我市早期的旧村改造农村,之所以能够顺利完成改造,与农户有多余的面积出卖有很大的关联。农村大多数农民手头并不宽裕,需要转让部分宅基地面积来筹集资金建房。现在的宅基地安置标准,只能满足大多数家庭居住需求,较之以前很少有流转的余地。离主城区较近的农村,大多农民已经失去了土地,宅基地分配,或许是他们最后一次作为农村集体成员的重大利益享受,这直接关乎农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利益分配不能平衡,旧村改造中的社会矛盾将更加突出,共同富裕的推进也将会受阻。对此笔者建议1、城镇化不应向农民手中夺利。近年来我市城市化进程速度快,步子大,农民做出了最大的贡献,是他们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土地。现在城市郊区的农村,留在集体所有的土地大多也只是老旧房屋原址所在地。如果村建设规划面积足够的,宅基地安置政策尽量向农民利益倾斜。2、旧村改造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对没有能力建房的农民,提供保障性住房;对能力有限的农民提供平层居住用房的供给;对大多数需要自建房的农民,尽量降低建房成本;对于有能力的人,可以规划出商业用房和产业用房,让他们投资建设。3、加大村集体产业的投资建设。村居是国家结构中最小的行政组织,担负着社会细胞正常运转功能。村居没有经济来源,无法独立开展自我修复功能。疫情下的静默措施,越发体现出基层组织自我供给的重要性。旧村改造是农村集体产业组建的一个重大契机,为了推动共同富裕,政府要引导村居集体层面的产业投资,壮大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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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2023-08-11
承办单位 农业农村局、自规局
办理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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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类别:B 陶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推进共同富裕优化农村旧村改造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农村住房保障工作及成效 我市自上世纪90年代末大规模开展旧村改造以来,先后探索了四层半垂直房、高低结合、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农村更新改造、农村有机更新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住房保障形式。各项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都有其优点和不足,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土地不能节约集约,大部分村改造后用地面积扩大很多;二是村庄建设的外观和风格千篇一律,影响义乌城乡形象;三是四层半模式无法充分满足老百姓对高品质居住环境的需求。在推进共同富裕和深化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为有效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针对我市推进新社区集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当中存在的用地指标不足、政府资金压力大、房地产市场风险等重点问题,针对性地出台了《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即84.5号文,以下简称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目前,全市已有126个村启动有机更新,涉及农户5万余户,其中124个村已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建房用地分户审批18799户。 二、办理情况 (一)充分考虑农民自主权 目前我市的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坚持“自愿+规划+设计+规范”、尊重农民自主选择权。将农村有机更新政策与资格权调剂、宅基地跨村跨镇(街道)安置等政策打通,农户可以自愿选择联立式住宅、全高层或高低结合、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后购买商品房、新社区集聚高层住宅和政府回迁房等多种安置方式,既保障必要的居住条件,又显化宅基地价值。另外,目前整村代建没有强制性要求,由村集体自主决定是否代建及代建比例。 对部分由于新建、拆翻建农房比例高,农户实施整村拆建意愿低或受资源环境、土地要素等制约,无法整村开展有机更新的农村,我市宅基地改革工作专班充分广泛调研,以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为基础,经多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镇(街道)意见,制订了《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微改造”办法(试行)》,目前已基本成稿。该办法总的目标是在坚持村庄规模、村庄规划双管控的前提下,明确微改造适用范围、条件和区块分类,根据村内现有建筑情况,因地制宜实施“微改造”,对需保留、更新区块进行局部优化建设。 (二)有效壮大村集体经济 目前我市的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呼应了节约用地、和群众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需求。在明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比的基础上,要求科学规划建设“一村两楼宇”和“多村联建”物业项目,在优先满足村居社区日常公共管理服务需要后,可由村集体将部分经营性设施用地通过入市等多种途径进行开发利用,为“消薄”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注入更大动力。 另外,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按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规定退出的,可按不高于10%的退出建设用地面积进行奖励,由所在村用于异地调整入市等;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节余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农村有机更新节余的建设用地,允许规划为集体经营性用地,与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当中的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并科学规划开发利用,壮大村集体经济。 三、下步计划 近期《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微改造”办法(试行)》将上报市政府审定,争取尽快出台。我局会同宅基地改革专班其他部门在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及“微改造”政策实施过程中,做好政策指导和后续完善工作,帮助镇村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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