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诚信经营纳入个人信用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87号
建议主题 关于将诚信经营纳入个人信用的建议
​ 诚信作为一种传统的道德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诚信既是道德的基础, 也是法制的基础。诚信缺失、不讲信用,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民族和社会文明进步。近期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成了热门话题,在各项经营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咎其原因就是诚信的缺失。我市目前拥有7.5万余个商铺,经营26个大类210多万种商品。市场外向度高达65%以上,商品销往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我市自2014年启动“我诚信、我吉祥”工程,义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市场经营户相应应用数据,引入采购商、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建立全面的市场经营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整套市场诚信评价、激励、监管体系,致力打造“诚信市场”。近年来,我市把诚信融入城市发展精神内核,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但随着市场的发展以及国内外采购商的增多,经营户与采购商之间的消费矛盾依然严峻。2021年,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收到消费投诉举报共计138795件,总数较之2020年度下降30.7%,其中投诉66474件,举报70297件。从投诉类别分析,商品类占比前四的分别为家居用品12676件,服装鞋帽6780件,儿童用品4179件。质量以次充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案例突出。对此,提出如下建议:一、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对企业而言,诚信是一种企业经营文化和价值理念,是企业的形象展示和声誉保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是企业应该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让失信者无机可乘。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曝光各种失信行为。二、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强化失信惩戒。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将诚信经营纳入个人信用分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生因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而失信扣分的,建议采取提高商位租赁价格、取消市场招商资格、情节严重者收回其商位使用权等手段。同时,将失信经营主体向社会进行公示,从而提高失信经营成本,促进经营者守法自律。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可以有为期一年的考察期,若期间无再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将其从黑名单中撤除。与此同时,鼓励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对个人信用较高的经营户,给予低息信用贷款、商位租金优惠、免费市场停车位和广告位等优惠政策。通过扎紧诚信法律制度的篱笆,让经营主体不敢冒失信的风险。三、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宣传诚信经营法律法规。对经营主体定期开展诚信经营宣传讲座、考试培训等活动,宣传诚信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努力营造诚实、守信、互信的市场经营环境,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诚信体系建设及诚信教育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需要全民参与。全社会要形成统一的道德风尚,柔性的道德要与刚性的法律相结合。维护公共道德秩序,约束非诚信的行为。让诚信成为营商环境建设的亮丽底色。为我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信件附件
提交时间 2023-08-11
承办单位 金融办、市场监管局
办理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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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信用建设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诚信经营纳入个人信用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及成效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2015年开始,总体处于国家领先水平: 2015年7月,获批国家首批信用示范创建城市,大力实施“我诚信,我吉祥”和“摇响拨浪鼓·同圆中国梦”工程,深入推进“诚信义乌”建设,打造信义商城。 2016年5月,全国“建设核心价值,构建诚信社会”现场会在我市召开,义乌用小商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做法得到刘奇葆部长批示肯定,义乌诚信建设经验做法得以推广。 2017年7月,商务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复制推广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经验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514号),推广我市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同年12月,我市成为国家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2018年9月,荣获“全国标准化信用平台网站”荣誉称号,成为国家守信激励创新工作试点。 2019年11月,在我市召开全国信用工作现场会推广义乌经验,成为全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试点。 2022年2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向省政府办公厅发函,对我市信用机制体制建设取得成效表示肯定(唯一县级市)。 2023年5月,《“承诺审批-践诺监管-联合奖惩”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的实践探索》荣获全国信用承诺优秀案例。 截止当前,我市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擦亮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品牌,高水平建设信用义乌。 一是夯实信用底座基础支撑。目前止,我市信用平台已全面归集60个政府部门、101家金融机构的1550项信用数据,形成覆盖95.47万市场主体、309.03万自然人、1544家社会组织、政府机构111家、事业单位526家,总量超过6.3亿条的多维信用数据库。并建成覆盖所有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提醒累计206万次,信用修复累计1051次。 二是强化信用数据价值赋能。行政领域“信用+监管”全覆盖:嵌入22个政务系统1757个事项。市场领域“信用+信贷”全覆盖: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贷中、贷后”全链条信用应用机制,全面推开“信易贷”,2023年共推出产品143个,授信金额214.12亿元,发放金额123.14亿元,惠及19,681户市场主体。民生领域“信用+民生服务”全覆盖:聚焦“群众获得感”,累计实现“信用乘车”服务193,305人次,优惠乘车金额49,422.68元;“信用停车”优惠117,204辆次,优惠停车金额76,323.45元;“信用用水”服务104,254人次,分质供水优惠水费311万元;“信用用电”容缺受理21,148次;“信用用气”业务容缺受理21,239次,免费补卡1,056张。 三是持续推进信用宣传。结合1.9诚信日、6.14信用关爱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充分挖掘信用建设亮点做法、典型案例,讲好“信用义乌”故事,弘扬诚信义乌文化。我市《“承诺审批-践诺监管-联合奖惩”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的实践探索》《依托“信用红梅指数”打造“承诺-践诺”乡村治理新模式》两个案例经省发改委、省信用中心联合推荐至国家信用中心,参加全国信用承诺优秀案例评选,其中《“承诺审批-践诺监管-联合奖惩”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的实践探索》荣获全国优秀案例。 二、办理情况 (一)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针对“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强个人诚信建设”的建议,对标信用示范城市要求,不断完善“归集+评价”机制。一是根据《义乌市信用信息归集目录》《义乌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 》《义乌市信用信息使用安全标准》等文件,全面规范信用信息报送标准、使用标准和安全管理机制等;二是根据《义乌市信用评分标准》,建成覆盖所有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报告清晰展示包括社会法人A-E五个等级、自然人0-200信用分及主体基础信息、资产信息、经营信息、政府评价、风险信息等信用评价信息;三是深化融合企业法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国家)、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浙江省),结合行业特点与需求,探索信用标签,定制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金融从业人员等个性化信用报告。目前我市市场主体诚信度达99.43%,自然人诚信度达98.24%。 (二)创新开展“信义商”场景建设。针对“将诚信经营纳入个人信用分建设”“鼓励经营主体诚信经营”的建议,立足义乌市场实际,选取商城集团、建行义乌分行为试点,深化“信义商”省级信用应用场景。一是构建“信义商”五维评价模型,创新“信义商+市场应用”“信义商+承诺践诺”“信义商+融资服务”场景应用,着力打造以市场商户为主体、以评价机制为载体、以激励机制为导体的一体化、数字化、智慧化、高效化新型信用监管机制;二是创新“信用监管”与“新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依托信用平台海量大数据“增信”,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实现不同信用评级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上的差异化。 (三)持续加大诚实守信宣传力度。针对“加强诚实守信教育”的建议,一是在相关平台公开《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乌市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乌市信用评分标准》《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信用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二是持续开展“一言九鼎”(1月9日)“诚信日”活动;三是推动部门开展各类信用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市民知信、用信、守信,共同营造“信用有价,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 三、下步计划 下步,我们将聚焦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目标,充分释放信用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强渗透性、融合性、赋能性作用,努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 一是依法完善信用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乌市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等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制度,提高信用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推动实现属地数据全量回流、深度共享,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数据支撑能力;三是深化“信义商”省级信用试点应用,抓实“信义商+市场应用”“信义商+承诺践诺”“信义商+融资服务”场景应用,形成示范,争取推广;四是培育诚信营商环境,持续擦亮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品牌,开展“一言九鼎”(1月9日)诚信日等专项信用宣传活动,讲好“信用义乌”建设故事,弘扬诚信文化,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信用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金融办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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