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336号
建议主题 关于完善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建议
住房问题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关乎民生大计,是中国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安居乐业是中国百姓几千年来重要的传统思想观念。解决好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事关重大。目前,除了《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行)》中列出的历史遗留住房问题外,义乌市各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以下几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解决和完善:1.农村住宅原建筑面积超出建筑平方,建房时已经过村委会处罚收款的。2.农村住宅建造在建设用地上的没有规划的房屋,当时是经过村集体安排允许建造的,村和镇都已经认可。3.历史遗留房屋层数超高问题,当时是村集体同意建造的。4.2014年之前的农村住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历史遗留问题处理。5.细则政策没有落地执行,房屋使用权没有得到确认。建议:1.将漏掉的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加以补充和完善,并给予合理解决。2.本着“尊重历史、客观公正、面积法定、让利于民”的原则,依照处理细则加速处理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尽早确认房屋使用权,办理不动产证。解除百姓后顾之忧,提高百姓幸福指数,使政策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体现政府责任和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信件附件
提交时间 2023-08-11
承办单位 自规局、农业农村局、社区建设办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蒋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义乌市列为首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承担宅基地改革任务。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及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义乌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及细则》,对2014年3月27日之前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的农村住房纳入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畴。 2018年,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我市适当调整了红线范围外农房处理标准:属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房,在1993年11月1日之前建成的,按现状确认;在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建成的,有规划审批的按审批确认,其中有升建但地上不超过五层的,升建部分予以标注但不确权;未经规划审批且地上不超过五层的,三层(含)以下部分确认房屋所有权,三层以上部分标注不确权。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的职能。目前,我市已启动新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整治方案已由农业农村局上报备案,批复同意后即可实施。下一步,我局将利用此次违法整治的契机,适时调整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将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时间节点给予顺延。争取更大的改革红利,使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让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获得感。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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