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落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发放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290号
建议主题 关于加快落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发放的建议
自2016年9月30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进入静态管理模式以来,已经过去了五年多,但是至今还有很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股权证,以致无法将股权证发放到各股东手中,因而在股东死亡后不能及时变更股权信息。按照《义乌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流转及变更登记管理办法》,已故股东的股权应按规定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办理继承申请。不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而办理继承最重要的一项资料就是股权证。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快落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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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2023-08-11
承办单位 农业农村局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朱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发放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发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情况 2009年,为了加强对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指导,规范改革行为,联合廿三里街道在下娄村经济合作社开展了股份制改革规范化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2011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办 〔2011〕25号),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范围、主要环节等内容,要求因地制宜,分类分步推进。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委办〔2005〕39号《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以及义乌市委办〔2011〕25号《关于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依据。 1、股东资格认定。原则上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条件确定的社员过渡,特殊人员的资格须经应到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决定。股东名单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予以确认。特殊人员的资格,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有异议的,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执行。 2、股权量化。对已完成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村,直接以“三资”清理结果为基础,根据改制时点的会计期间报告数据调整,并公布后进行改制。对资源性资产如零星土地(杂基地)、山林等先进行造册登记,可以暂不估价定值,待时机成熟时确定价值,或变现,按股折价。 3、股权配置与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则上只设人口基本股,凡具有股东资格的社员享有人口基本股, 人口基本股每人配1股。其他特殊股东,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可以在人口基本股内(最高1股)按比例享受股权,也可以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权益补偿。 4、股权静态。2016年8月,根据浙政办发〔2014〕101号、义政发[2016]25号文件精神,深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义乌市农业林业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股权实施静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义农林〔2016〕201号)文件,要求村社股东股权实施静态管理,村社股权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在社内流转(包括继承、转让、赠与等)。股东截止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24时止。凡是在截止基准日之前户籍在村社,且符合《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相关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确认为本社社员股东或非社员股东,并享受相应配制的股权。 2013年年初市委市政府提出结合村两委换届选举,集中时间全面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根据《义乌市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方案》,全市所有经济合作社已完成了股改,界定股东616701人,非社员股东数2591人,发放股权证274322本。同步完成了证明书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银行账户变更和机构挂牌等工作。 二、办理情况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农经发〔2018〕12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颜、股份金都等基本信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或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发放由各镇(街道)负责执行,下一步,我们会指导镇(街道)做好此项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发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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