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主债务企业强制执行力度降低担保风险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287号
建议主题 关于加大对主债务企业强制执行力度降低担保风险的建议
近十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降低自身风险,积极鼓励各类企业参与互保联保,义乌市众多企业之间互保、联保(以下均称为“互保”)形成的社会经济问题已严重凸显。因某些参加互保的企业无法按期清偿金融机构到期债务,导致其它一大批经营状况良好的互保企业纷纷因被迫承担不断扩大的担保责任而濒临困境、甚至破产,犹如多米诺骨牌效应一般,源源不断的优质互保企业陷入这“互保”困局。在此同时,还有部分互保企业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却无法顺利从主债务企业追回代偿款,主债务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躲避债务,将资金风险转嫁给互保企业,严重影响了企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诚信建设。问题分析:1、部分主债务企业及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名下着存在大量资产,却钻各种法律的空子逃避承担还款责任。例:某企业实际控制人名下存在有机更新房产,但其为逃避承担还款义务,在房产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情况下,故意不去办理初始登记,导致金融机构或担保追偿权人无法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处置清偿。这部分房产虽然没有进行初始登记,但实际控制人长期占有使用,甚至对外运营用于出租收取租金。2、目前法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的力度仍然较弱,与各政府部门没有建立起相关的联审机制,在复杂情况发生时无法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从而导致执行案件“一拖再拖”、“难上加难”。例:部分主债务企业的部分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情况(比如其名下的工业厂房有部分违建建筑),在对瑕疵资产按照正常程序无法顺利施行司法拍卖的情况下,法院执行部门完全丧失了灵活性主动性,往往会采取将案件“束之高阁”的态度,导致一批该类型执行案件“久拖不决”。建议意见:1、法院应加强强执行力度,在合法范围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对主债务企业(被强制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应做到“能执尽执”,以此降低担保企业的担保风险。部分主债务企业实控人或担保股东为规避债务,大肆将企业资产通过各种方式隐匿转移到个人名下,而对于有些类目的资产,目前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过程中仍无法进行形成有效的处置方式。比如:部分主债务企业实控人享有有机更新房产已经建设完成,虽然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已经完全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甚至同区块其余房产均已经完成流通交易登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应将上述有机更新房产作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进行依法执行。2、建议法院牵头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能联合涉及到的各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资产调查、产权登记、司法拍卖等等。比如:已建设完成的有机更新房产实际上已经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如能通过有机更新部门进行房产状态信息收集,再通过司法拍卖公告明确告知房产情况,竞拍成功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也可以允许买受人凭借相应手续进行产权登记,这就杜绝了债务人通过故意不办理初始登记来逃避债务这一类情况的发生。3、法院执行部门应加大加强对被执行人瑕疵资产的处置力度。为及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执行部门应在执行工作中灵活变通,对于被执行人占有并长期出租使用的有瑕疵的资产,即便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比如不动产中有部分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形),但该瑕疵部分资产已被被执行人长期占有、使用、管理并以租赁等方式可以取得收益的,那么作为一种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也充分体现出了该瑕疵资产的临时使用价值。这种情况下,对于有瑕疵的资产,法院执行部门应在充分披露相应瑕疵信息的基础上,并结合上述的临时使用价值,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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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2023-08-11
承办单位 法院
办理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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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院执行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主债务企业强制执行力度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基本状况 2022年以来,我院执结涉企案件3207件,执行到位金额15.42亿元,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912件。诚如您所言,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行业要求,引导各类企业参与互保联保(俗称“互保”),当主债务企业逾期经过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随着查控财产、纳入失信、采取限高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因主债务企业无法履行债务,导致一些经营状况尚好的“互保”企业因为担保责任而面临困难,也有部分“互保”企业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无法顺利从主债务企业追回代偿款,从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对于此类问题,我们还需准确把握执行原则和策略,最大限度降低对相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工作进展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本院已采取下列措施并加以落实: 一是坚持先穷尽对主债务企业的执行,再执行担保企业的原则。加大对主债务企业财产的精准查控和处置力度,积极核实相关财产线索,对瑕疵财产准确研判,加快处置速度。对于符合破产或涉嫌拒执的主债务企业坚决移送。对于有发展潜力的涉执关联企业慎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灵活把握执行时机和手段,适当“放水养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实施“活封”“活扣”措施,确保企业正常运转。目前,我院已经对203家企业机器设备采取“活封”,涉案标的1.5亿余元,达成执行和解133件。 二是适用正向激励,促进诚信履行。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联合征信管理部门细化修复标准,对如实申报财产、诚信按期履行的企业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屏蔽失信名单、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帮助企业恢复信用,畅通企业融资、申报补贴等渠道。目前,我院已累计对279家轻微失信企业恢复信用,促成执行完毕案件365件。设置限制高消费措施宽限期,对31位信用良好、确有外出履行商务需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三个月限制消费宽限期,促成执行和解案件47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073万元。 三是畅通执破衔接,盘活企业资源。细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程》,建立执转破预审查数据库,由破产审判法官协助梳理和筛查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共移送执转破企业144家,化解债权金额406.9亿元,清结执行案件1904件。通过破产重整挽救企业存量资产,有效“出清”,促成122家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挽救有市场前景企业8家,引进重整资金15.6亿元,盘活工业用地415.9亩,涉及房产建筑面积7.79万平方米。 四是加强府院联动,形成助企合力。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由义乌市促稳办牵头,会同自规局、镇街、银行等多部门对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涉执企业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个性化执行方案。2022年以来,共召开专业联席会议15次,给予企业解封转贷9次,涉及金额8.63亿元,帮助企业解除基本账户冻结8个。 三、下步计划 下一步,我院将聚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对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结合义乌本地实际,积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打造更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院执行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法院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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