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建房问题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164号
建议主题 关于农村建房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农村建房和“原拆原建”等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为加快推进高层集聚工作,遏制农村无规划、无序建房,减少农村矛盾纠纷等原因不支持“原拆原建”和农村建房,另一方面一些远离市区镇区没有有机更新旧村改造政策的村,存在村民住房困难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我市农村住房问题区域差异较大,不能以“一刀切”的形式解决,对此群众意见较大。对真正有建房住房需求的,应给与相应支持。根据以上问题建议如下:1、 对于建房需求较多但暂时无有机更新等政策的村,准许启动微改造,在建设土地不超标的情况下,村内可以自行调整建房。2、 启动微改造村,相关部门应给与减少或“一站式”审批程序的支持。3、 签订建房协议时应有影响的周围邻居和村两委介入,协议村里存档,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信件附件
提交时间 2023-08-11
承办单位 自规局、农业农村局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陈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农村建房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及成效 202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切实回应群众要求解决农村改造难的焦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大力推进农村有机更新工作,通过全市共同努力,已有126个村启动有机更新,涉及农户5万余户,其中124个村已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建房用地分户审批18799户。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对解决群众建房问题、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办理情况 农村有机更新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有机更新政策体系和推进办法。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求局部拆改的诉求,自规局起草完善农村有机更新“微改造”办法,并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目前已基本成稿。总的目标是在坚持村庄规模、村庄规划双管控的前提下,明确微改造适用范围、条件和区块分类,根据村内现有建筑情况,因地制宜实施“微改造”,对需保留、更新区块进行局部优化建设。“微改造”需核定用地规模及一次性编制整体规划方案。 同时,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已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直接审核、审批。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镇街审批、市级监管”的程序,实现了“农民建房一件事”网上审批,减少了审批环节,优化了审批流程,实现数据共享。目前,宅基地建房审批农户只需要提供1份材料,村委会提供3份材料,审批时间从以往的数个月压缩到7个工作日,群众从以往的跑N趟减少到现在的跑1趟。 三、下步计划 近期,农村有机更新“微改造”办法将上报市政府审定,争取尽快出台。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我局将与自规局共同做好政策指导和后续完善,及时帮助镇村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9日 陈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农村建房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及成效 202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切实回应群众要求解决农村改造难的焦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大力推进农村有机更新工作,通过全市共同努力,已有126个村启动有机更新,涉及农户5万余户,其中124个村已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建房用地分户审批18799户。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对解决群众建房问题、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升城乡设品质、促进共同富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办理情况 农村有机更新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难点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农村有机更新政策体系和推进办法。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求局部拆改的诉求,我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以84.5号政策为基础,认真起草完善农村有机更新“微改造”办法,并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目前已基本成稿。总的目标是在坚持村庄规模、村庄规划双管控的前提下,明确微改造适用范围、条件和区块分类,根据村内现有建筑情况,因地制宜实施“微改造”,对需保留、更新区块进行局部优化建设。“微改造”需核定用地规模及一次性编制整体规划方案。 同时,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已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直接审核、审批。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镇街审批、市级监管”的程序,实现了“农民建房一件事”网上审批,减少了审批环节,优化了审批流程,实现数据共享。目前农民建房农户只需要提供1份材料,村委会提供3份材料,审批时间从以往的数个月压缩到7个工作日,群众从以往的跑N趟减少到现在的跑1趟。 三、下步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于近期将农村有机更新“微改造”办法上报市政府审定,并争取尽快出台。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我局还将跟进做好政策指导和后续完善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镇村解决。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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