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326号
建议主题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建议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卖买在义乌较为盛行,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指引,操作过程中出现较多问题,特别是买方通过与卖方签订合同购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是已完成旧村改造后的高层住宅后的产权证办理问题,主要包括:1、卖方反悔违约,办理产权证时要求额外补偿;2、卖方或村委将其他房屋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转嫁至买方,导致买方额外承担数额较大的土地出让金;3、经法院判决已经确权予买方的,仍无法正常办理产权证,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反馈仍需要卖方及村委的配合方可办理。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行为实际上让法院的判决形同虚设,如卖方及村委会配合则根本无需上诉至法院,此举不仅让义乌众多类似案子悬而未决,更是加剧了各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市民多次前往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法院等各政府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却一直被推回要求找卖方和村委,无视法院判决,严重违背了“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改革精神。义乌市政府已于2018年发布《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但通常因买方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出现上述问题,无法办理产权证以获得保障,因此,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明确针对已通过法院判决明晰合同纠纷和归属权的,可由买方直接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产权证,土地出让金按照房屋所对应的土地面积依法依规交纳。
信件附件
提交时间 2022-12-30
承办单位 自规局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陈代表: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诚您所言,我市作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房转让行为,2016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2021年我市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又重新出台《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办法》。上述细则和办法均规定了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程序及受让人资格、所有权收益等事项,为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提供了政策依据。农村宅基地的首要功能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基本住房保障,中央一再强调不能让农民“流离失所”,而上述办法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基于农户自愿,且农村宅基地不同于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司法处置可能触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改革底线。因此,上述办法均未将司法处置的情形纳入我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体系设计之内。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已与义乌市人民法院、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进行会商研究。形成了以下意见:(一)针对农村宅基地转让中涉及买受人资格条件问题。法院在农房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逐案向属地镇(街道)函询,由属地镇(街道)及时函复。若属地镇(街道)复函明确买受人具备资格条件的,买受人可凭生效的法院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镇(街道)复函,直接办理农村宅基地转让过户手续;若属地镇(街道)未复函,则买受方须按《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办法》的规定,由属地镇(街道)相关部门办理农房转让审批后,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让过户手续。(二)针对农村宅基地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涉及“所有权收益”问题。后续我局将对接镇(街道)积极探索“所有权收益”的缴纳方式,着力解决款项缴纳路径,通过村集体或镇(街道)土地整备公司的专用账户,用于收取农房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中需缴纳的“所有者收益”款项。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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