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设施用房审批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175号
建议主题 关于农业设施用房审批的建议
赤岸镇是农业种植大镇,共有水稻种植专业户36名,家庭农场、合作社100余家。2021 年“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中清退苗木约5000亩,全年粮食种植面积达到2.7万亩,位列我市第一。农业设施用房对各种植大户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日常农业设施用房管理工作中发现,由于土地制度改革和各类规划的调整,有相当一部分农业设施用房所在地土地性质已被调整为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规定这一部分设施用房要予以拆除,如果一刀切拆除,势必会给他们带来不便,影响农业生产,打击农业种植信心。为此,我建议:一、区别对待“存量”和“新增”。现实中,原先已审批的部分设施用房,因土地调整等客观原因被划入永农,导致目前无法备案。建议,“存量”设施用房处置应尊重历史,确是用于农业生产符合其他备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保留;对新增的设施用房,坚决不得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二、建立永农定期划补制度。规模化水稻种植,因其种植的特殊性,承包农田范围全是为永久基本农田是一个普遍现象,缺乏固定的设施农用房导致乱搭乱建情况较普遍,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目前政策允许对此类情况进行划补,但实际操作中,由种粮大户进行永农划补操作存在巨大困难。建议,形成由大户自主申请、镇街为主体申报、县级部门定期组织划补论证的制度。
信件附件
提交时间 2022-12-30
承办单位 自规局、农业农村局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冯代表:首先,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农业设施用房审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义自然资规〔2021〕204 号)精神,设施农业用地实施“备案制”,而非“审批制”,备案的具体办事流程分为四步,即制订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公告、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备案,具备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只需备案,在村级和镇街一级即可完成。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精神,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需做“进出平衡”,设施农业用地的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将以是否已上报部备案系统为准,未备案的不能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存量”的设施农业用地均需按现行的政策进行备案,即按“备案制”准备资料,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耕地需做进出平衡,凡具备条件的,不管是存量还是新增,均需及时报备。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变化快,专业性强,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工作。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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