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环节分别实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133号
建议主题 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环节分别实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建议
再生资源行业现行税收政策导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过重,加工环节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不合理,难以落实,能够享受优惠的企业有限。税收问题与回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交织在一起,一方面造成不公平竞争,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现象,另一方面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高于原生资源,下游企业不愿意使用再生原料,加剧了原生资源消耗。目前,再生资源行业存在以下问题: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导致其税负过重;2.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执行难,能够享受优惠的企业有限;3.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税收优惠难以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导致“劣企驱逐良企”;4.税收政策设计不合理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偏高,加剧了原生资源消耗。再生资源具有资源环境双重属性,如果处置得当,就变成可利用的二次资源(再生原料);如果处置不当,将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将会取得的资源环境效益,但再生资源是废弃物,经济价值较低,因此需要国家税收政策进行扶持,降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形成再生原料和原生资源合理的比价关系,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减少原生资源消耗量。建议: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加工环节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并且加大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在再生资源行业执行现行13%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对回收环节免征增值税,不开增值税发票;大幅增加加工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如全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和加工环节分别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在执行现行13%增值税税率基础上,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加工环节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增加享受优惠的再生资源品种、产品范围,提高优惠比例,降低享受优惠的标准,扩大政策覆盖面。如废钢铁生产炼钢炉料,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条件,不应该限制纳税人炼钢炉料的销售渠道(范围)。
信件附件
提交时间 2022-12-30
承办单位 税务局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苏溪镇30号建议答复的函陈代表: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税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环节分别实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前期工作及成效在碳达峰、碳中和的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加快推进再生资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提高我市减污降碳协同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前期工作中,我局充分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等税收政策。自2020年以来,我市已退还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税款1.4亿余元。二、办理情况一直以来,我局都严格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其中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文件的出台,解决了回收环节的税负问题,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纳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税负最高3%,且无需为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而困扰。同时,《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市绝大部分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可以享受这一优惠。三、下一步计划为推动再生资源产业的升级发展,我局将深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税务工作。一是全面落实各项税惠政策,缓解资金压力,助力再生资源企业发展。二是运用税收大数据,通过销售额、税额、开票情况、进销金额比例等方面,分析研判再生资源企业涉税风险疑点,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义乌税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2022年6月13日
反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