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在册大学生单独立户建房审批问题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128号
建议主题 关于妥善处理在册大学生单独立户建房审批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快速推进农村城镇化过程,在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高效、集约、合理利用土地的同时,大范围实施旧村改造,农村面貌焕然一新,走在了全国前沿,显著提高了农村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在成功经验的背后,我们通过调研走访发现,旧村改造后留有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亟需妥善解决,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遗留问题为:在校大学生迁出户口前属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的建房审批问题。通过走访调研发现,仅稠江辖区范围内,旧村改造遗留在册大学生先建未批的就达60多户,全市13个镇街,这一数字可能达千余户。这部分大学生是土生土长的义乌人,是从义乌走出去的莘莘学子,是回到义乌工作创业的中高端人才。从情理上看,这部分人理应与本村人应当享有同等待遇,但现实情况是这部分群体的建房审批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他们中的部分人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反映,他们长期承受着不被认可的困扰。他们的建房得到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和认可,也符合村镇规划,但国土部门因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不予审批,导致多数人先建未批、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更有甚者,他们的建房被国土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予以限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镇街为实施单位。镇街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均存在强制拆除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况,一旦被强制的房屋与合法审批用房联建,则强制拆除将导致合法审批房屋变为危房,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拆除,从经济上和社会上都会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在全市范围内妥善处理旧村改造历史遗留问题迫在眉睫。我们参阅了近些年相关政策文件,有以下具体条款: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建房未经审批或超过审批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在对规划面积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罚后,按土地利用,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二、义乌旧村改造暂行办法:(义政〔2001〕113号文件),第42条明确规定:在校大学生迁出户口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计算在户人口。三、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义乌市城乡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2009〕54号文件),第13条规定: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作为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依据以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原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符合单独立户的条件,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审批。因此建议如下:一、在全市范围内摸排旧村改造过程中遗留的关于“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大学生建房”的未批先建的情况。二、暂停对上述房屋作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决定的实施。三、妥善解决上述房屋的审批事宜及办证事宜。上述问题已由上届人大代表曾提出过建议,但作为回复部门的义乌市自规局在答复中仅列明了相关的政策依据,但并未协调包括镇街及相关部门进行实质性解决,导致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根本性解决。为此再次建议义乌市自规部门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实质性的报批!
信件附件
提交时间 2022-12-30
承办单位 自规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龚代表:首先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旧村改造过程中大学生单独立户建房审批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2010年9月,为解决全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户口“非转农”问题,我市印发了《义乌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义政发[2010]94号。符合1995年以后毕业,未曾被相关单位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的、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等条件的毕业生,提出“非转农”申请后,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落户条件,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由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办理“非转农”手续。截至2016年10月底,我市共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11000余人。2010年12月,我市城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后建房审批问题形成如下意见:一、对于尚未启动或正在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后,在旧村改造中作为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二、对于基本完成旧村改造的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后,是否作为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由村级组织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讨论解决,报镇街审核确认。三、对于整体“农转非”的村(居)。符合“非转农”落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照以上一、二款执行。其资格按以下程序认定:凭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出原户籍证明,市人劳部门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以及住房办出具的房改情况证明,最终由镇街审核确认。我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义政[2011]113号文件规定“在校学生在迁出户口前属本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计算在户人口”,即户口未办理“非转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迁出户口前属本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可在用地审批时计算在户人口但不能单独立户审批。因此,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非转农”落户条件的,如原户籍所在村居已整体“农转非”的,其资格经镇街审核确认后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如原户籍所在村居未整体“农转非”的,需办理“非转农”落户手续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于基本完成旧村改造的村补办用地审批问题,根据我市城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2010]5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立户条件的是否作为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由村级组织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讨论解决,报镇街审核确认。根据义委办发〔2016〕103号文件关于《义乌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行)》及《义乌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允许对2014 年3月27日之前,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农房(不含庭院、辅助用房及乱搭乱建的房屋等)至今未依法处理的轻微违法(超出批准面积或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因此,迁出户口前属本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在校大学生,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农房的,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条件的可根据我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罚款处理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农户凭处理表,补办用地审批文件、规划许可文件申请不动产登记。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后续我们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予以完善我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配套政策。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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