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抛物损害事故预防和赔偿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52号
建议主题 关于高空抛物损害事故预防和赔偿的建议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朝着现代化、多功能化、大型化发展,全国各地大楼拔地而起,随之应运而生的高空抛物损害事故时有发生,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虽然该项规定极大程度上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但是让确实没有侵权行为的高层建筑住户对高空抛物的受害者承担补偿责任,总缺乏法律上的支撑,况且,高层建筑物当中没有侵权行为的住户也有生活拮据的,或者因为特别情况本身就生活困难的住户,让这些高层建筑物住户对高空抛物的被害人进行补偿,不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反而会加剧社会矛盾。一、高空抛物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及受害人赔偿现状在人们开始适应“生活在高处”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头顶安全”的问题。高空抛物损害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高空抛物危害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性;也有认识到轻微的危害性,但抱有侥幸心理的高层建筑物住户,认为随手往窗外一丢的小东西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其中,不乏有小孩因为无知好奇的高空抛物,有因家庭矛盾的发生引起的高空抛物。林林总总的原因,使得引发高空抛物损害事故发生的因素存在复杂性和突发性,要杜绝高空抛物任重道远。如前所述,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虽然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全面的对高空抛物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高空坠物事故发生存在的隐蔽性等特殊因素,还是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这成为法律的缺憾。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要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大部分都不是加害人,却要这大部分真正不是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从普通人的情理思维上行不通,会很抵触,要补偿到位的阻力很大,得不到足额补偿的事例也不在少数。二、对以上高空抛物损害事故发生问题的建议1.积极开展学校、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办共同合作,加强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让人人(包括小孩)都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后果。改变高空随意乱抛的现象,创造干净美好的环境。2.在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各小区加快落实安装探头等监测设施,起到面点结合的监督作用,同时有助于查到真正的侵权人。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对遭受类似于高空抛物损害事故的受害人、生活困难者给予适当补助。4.建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高层建筑住户“高空抛物损害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条文可以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以分散高空抛物事故损害赔偿的风险。这样,对于受害人来说,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先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金,以防受害人因为拿到补偿金的时间过长延误救治的情况发生;对于无辜的高层建筑物住户来说,保险公司代替其支付了经济补偿,可以避免心里的怨愤。
信件附件
提交时间 2022-12-30
承办单位 建设局、公安局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解决类别:D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大陈镇05号建议答复的函楼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关于高空抛物损害事故预防和赔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所提的意见十分中肯,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高层住宅小区陆续建成,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相关的各类问题不断涌现。为此,我局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现答复如下:1、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修订,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行了重大修订,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局及时向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宣贯及培训。关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管理,我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一是积极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对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进行日常维护;二是督促业主按规定悬挂空调外机、摆放花盆等,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加大高空抛物相关法律宣传,告知业主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四是对容易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的区域,采用警示、隔离、设置防坠网等方式降低事件发生的几率;五是鼓励业主、物业公司购买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相关保险。2、关于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的问题,因高空抛物摄像头多为高速高清,需要的费用较高,市财政也无相关补贴,因此既有高层建筑加装高空抛物摄像头存在较大困难。我局主要鼓励物业公司根据小区情况,提出高空抛物监控配置方案,并报送小区业委会。待业主大会同意后,积极配合业委会申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加装高空抛物监控。3、据了解,民政局并未对高空抛物损害事故受害人提供社会救援补助,也不宜提供此类救助。而对生活困难者的补助,我局有公租房政策,民政局有相关补助政策,均在正常执行。 4、关于高空抛物损害事故责任险,经咨询保险公司,目前设有物业责任险及业主责任险。其中物业责任险主要为转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各类责任,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高空抛物安全保障义务;业主责任险则主要为转移业主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多数物业服务企业及少数大楼业主选择了此类保险,个人业主几乎无人选择此类保险。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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