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村两委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建议

受理结果

编 号 第12号
建议主题 关于将村两委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建议
村两委干部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村干部作为落实政策、直接为人民服务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得到基础保障。由于村干部长年承担着农村基层各种急难险重任务,面临着各种突发事件的考验,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村干部参加工伤保险目前没有办法落实。存在问题(一)村委与村干部的关系难以区分。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干部服务的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干部与村委会之间既非劳动关系,又非雇佣关系。(二)难以按照工伤认定程序适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有劳动关系,村干部和村委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同时也不属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国家公务员,游离于国家的行政干部体制之外,村干部“因公受伤”即使事实清楚,但却难以认定为工伤事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作建议为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建议如下:一是在当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落实村干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财政划拨专款为村两委干部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赔付标准购买,以期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能够切实保障村干部在开展工作中所受的意外伤害,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二是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将村干部“因工受伤”纳入工伤统筹范围。将村干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在全国多个地区已经开了先例,江苏南通市、广西北海市、贵州遵义市习水县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将村干部纳入到工伤统筹的范围内,工伤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村干部“因工受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医疗费用、伤残、工伤死亡等可按规定进行报销和补助,确保村干部放心和安心工作,夯实基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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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2022-12-30
承办单位 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
办理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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